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23破申23号
申请人(被执行人):施亚才,男,196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本院执行局在执行施亚才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发现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执行局决定将施亚才移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施亚才同意移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并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递交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书。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材料:1.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书;2.财产状况申报表;3.债权人清册;4.债务方面的证据、收入和支出的证据;5.诚信承诺书。
本院查明:申请人系户籍在浙江省安吉县的自然人。根据申请人申报的情况,截至2021年6月11日,申请人的财产为年收入(工资、奖金)10万元左右,债务为350万元左右。在本院以申请人为被执行人的未履行案件4件,执行标的总计3841118.99元及利息,申请人未履行金额为3471003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6月11日)。
本院认为:申请人施亚才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且本院有以施亚才作为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案件,故本院可以对其进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根据现有证据,申请人不能清偿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