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26破12号之二
2020年10月9日,本院根据张亚的申请,裁定受理江苏品创新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查明:2020年12月30日,本院裁定确认经管理人提请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审查无异议的谢波、王洪兵、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3位债权人的债权,其中确认债权人王洪兵的债权为300000元,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债权为50000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管理人补充审查债权人王洪兵150000元的债权,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198379.72元的债权,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债务人对管理人补充审查的该2笔债权无异议。2020年4月19日,管理人将债权表提交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于管理人补充审查的王洪兵、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2位债权人的债权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管理人补充审查的债权人王洪兵债权为150000元,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债权为198379.72元。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