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26破30号
2021年9月3日,本院根据涟水县东胡集镇人民政府申请,裁定受理涟水正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查明:管理人审查确认债权人国家税务总局涟水县税务局普通债权为4079.24元,税收债权为6925.06元;涟水县东胡集镇人民政府的普通债权为103300元。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债权人国家税务总局涟水县税务局、涟水县东胡集镇人民政府的债权无异议。2021年11月5日,管理人将债权表提交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于管理人确认的债权人国家税务总局涟水县税务局、涟水县东胡集镇人民政府的债权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债权人国家税务总局涟水县税务局普通债权为4079.24元,税收债权为6925.0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