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2破申14号
申请人:杨如虎,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2022年2月23日,申请人杨如虎以债务人杨冬奇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亡故为由,要求以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方式,申请对杨冬奇进行个人债务清理。本院依法通知了杨冬奇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杨晓春、杨淑星、金美娟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杨冬奇死亡,其户籍信息于2020年6月4日被注销。因杨冬奇生前对外举债,申请人杨如虎作为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杨晓春、杨淑星、金美娟在继承杨冬奇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债务。
本院认为,杨冬奇的遗产不足以支付其所负债务,已构成个人债务清理原因,故申请人杨如虎的申请理由成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一款、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