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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决定书
文号:
(2018)鲁0322破1号
受理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1-08-25
案例内容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8)鲁0322破1号

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裁定受理淄博高汇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指定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为淄博高汇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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