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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决定书
文号:
(2020)鲁0322强清3号
受理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1-09-07
案例内容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0)鲁0322强清3号

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裁定受理山东富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2条、23条之规定,指定董事高法增、王增军、监事李学永为山东富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由高法增担任清算组组长。

清算组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清算组职责如下: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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