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0)鲁0322强清3号
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裁定受理山东富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2条、23条之规定,指定董事高法增、王增军、监事李学永为山东富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由高法增担任清算组组长。
清算组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清算组职责如下: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