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23破23号
申请人(被执行人):张程桧,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2021年11月,张程桧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作出(2021)浙0523破申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张程桧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并指定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担任张程桧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
本院经审查查明:管理人经调查了解发现,张程桧目前除工资收入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清偿债务,故就该情况向已知债权人进行披露并制作初步重整方案,即张程桧以其未来五年收入(扣除基本生活费外)全部用于偿债,但已知债权人均不同意该重整方案。管理人将上述情况告知张程桧本人后,其本人申请撤回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本院认为,已知债权人均不赞成重整方案,申请人亦向本院申请撤回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继续目前的清理程序已难以实现债务清理的目的,本案具有《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第5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应当终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