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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木会申请破产清算破产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文号:
(2022)浙0226破11号之二
受理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2-07-03
案例内容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26破11号之二

申请人:周木会管理人。

2022年6月21日,周木会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制作的《周木会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分配方案》已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请求本院裁定认可。

本院认为,周木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同意《周木会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分配方案》的债权人数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100%,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00%,符合破产法规定。依照《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第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周木会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周木会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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