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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东义、宿迁长江热电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破产民事判决书
文号:
(2013)沭商破字第0005号
受理法院: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14-02-23
案例内容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沭商破字第0005号

原告李东义。

委托代理人蔡小建,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长江热电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徐永涛,该公司破产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陆兴明,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刚,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东义诉被告宿迁长江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热电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程家亮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需要,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蔡小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陆兴明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蔡小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何刚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7月15日至2008年11月15日期间,被告长江热电公司法定代表人项雪刚数次从原告处借款,借款本金合计85620000元,截止2011年7月20日利息为32128000元。2008年3月31日,被告长江热电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在过去及今后对外出借及借入资金的业务,具体事宜由公司执行董事项雪刚全权办理”。2010年4月30日,被告长江热电公司与原告及案外人李超签订项目(资产)转让股东确认书,确定其已欠原告及李超借款本息共计188000000元。因此,被告已经对上述借款予以确认。结合项雪刚的身份及2008年3月31日股东会决议内容,可以认定项雪刚系代表被告长江热电公司向原告借款。现借款已经到期,被告进入破产程序,原告向其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管理人对原告申报的债权未予确认,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1、确认原告对被告长江热电公司享有117748000元债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认为项雪刚借款是其个人行为,但被告长江热电公司对项雪刚的借款提供了担保,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仍要求确认对被告长江热电公司享有117748000元债权。

被告辩称:1、原告和项雪刚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原告主张的借贷事实不成立;2、即使原告与项雪刚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也属于个人借款,被告不应承担责任;3、原告与项雪刚之间2008年7月15日前的债务已经法院处理,原告主张的部分债权属于重复诉讼。

经审理查明:项雪刚系被告长江热电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项雪刚多次从原告处借款共计85620000元,并于2007年7月15日、2008年元月15日、7月4日、7月6日、7月11日、7月29日、8月28日、9月15日、10月15日、11月15日向原告出具借条10张。被告江热电公司在2008年元月15日及7月29日2张借条上担保人处加盖公章。2008年元月15日、7月4日、7月6日、7月11日、7月29日5张借条上约定,“如逾期归还的,借款人按借款本金总额每日0.2%计算违约金,至清偿完毕之日。”2008年7月4日、7月6日、7月11日3张借条上书写“息已算”字样。2010年3月6日,被告长江热电公司向原告出具担保书,内容为:“担保书本公司自愿为项雪刚应当归还李东义的全部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至2011年6月底止。特此担保。”被告股东项雪刚、史建超在该担保书上签字确认。2010年4月30日,被告(甲方)与原告及案外人李超(乙方)签订项目(财产)转让协议书,约定:一、甲方自愿将甲方现在建但基本接近完工的在沭阳县开发区甲方厂区范围内的热电项目包括土地、房屋、设备设施等以现状整体转让给乙方或乙方在当地为经营项目而设立的企业。具体财产清单另附。二、转让价确定为人民币188000000元(大写壹亿捌仟捌佰万元),该转让款全部抵付甲方应当归还乙方的借款本息。抵付后剩余的借款本息甲方应负责归还……2010年5月4日,被告召开股东会,作出项目(财产)转让股东确认书决议:一、同意将宿迁长江热电有限公司热电项目及相应财产作价188000000元(大写壹亿捌仟捌佰万元)以转让方式抵付李超、李东义……

另查明,被告长江热电公司股东有项雪刚、史建超、俞树信,出资比例分别为82.41%、13.68%、3.91%。原告于2010年6月8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绍兴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项雪刚及被告给付借款25000000元。2010年10月9日,绍兴中院作出(2010)浙绍商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查明:“被告项雪刚曾数次向原告借款,截止2008年7月15日结欠原告借款本金25000000元,被告项雪刚遂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因业务需要,2008年7月15日借款人向出借人李东义借到人民币本金(大写)贰仟伍佰万元正……”绍兴中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我院于2011年7月20日裁定受理了申请人李东义、刘仲宜申请被告破产清算一案。原告向被告长江热电公司破产清算组申报了涉案债权,该清算组对原告申报的债权未予确认。为此,原告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处理。另本院于2013年5月9日以项雪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为由将本案移送宿迁市公安局处理,该局认为项雪刚的借款行为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并将案件退回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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