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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跃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决定书
文号:
(2019)苏1322司惩64号
受理法院: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0-11-05
案例内容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9)苏1322司惩64号

被罚款人:张明跃,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跃、张某丙、张某甲、张某乙、冯某、黄某、罗某、张某乙等人与被告沭阳金利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2017)苏1322民初10812号等]12件案件中,查明事实如下:

本院于2017年7月5日至2018年8月20日先后立案受理上述12件案件,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其中,(2017)苏1322民初10812、10813、10814、10850、10852、10854、10808号、(2018)苏1322民初2185号案件,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均为要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债权,被告沭阳金利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购房款,实际来源于张明跃向沭阳金利置业有限公司出借的五笔借款,出具借据的同时又与出借人签了房屋买卖合同,以此作为借款担保。(2018)苏1322民初4771、2410、2411、10853号案件,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均为要求确认借款债权。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述案涉借款均系部分现金交付、部分银行转账,并且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被告沭阳金利置业有限公司辩称没有发生上述借款,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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