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26破25号
申请人:冯琴霞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
2021年9月13日,本院裁定受理冯琴霞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指定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担任冯琴霞管理人。2021年10月12日,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冯琴霞未能提供债务的还款方案,也未能配合接受管理人询问,配合度不够;债务人也同意终止程序。故现向法院申请终止冯琴霞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冯琴霞未能积极配合管理人工作,未提出债务清理方案,且其本人同意终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止冯琴霞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