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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文号:
(2021)苏0311破10号
受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2-03-14
案例内容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1破10号

本院在执行涉及被执行人为徐州市泰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案件中,因徐州市泰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中国矿业大学同意,本院执行局将上述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1年8月27日,本院裁定受理中国矿业大学对徐州市泰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担任徐州市泰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院查明,徐州市泰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原名为徐州市泰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27日设立,该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孙忠虎,住所地徐州市复兴南路123号天桥商厦404室。经营范围为:医疗器械销售(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核定范围经营);一类医疗器械、日用百货、建筑材料、电子产品、服装、鞋帽、针纺织品销售;医保、社保代办手续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本院涉及徐州市泰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标的总额6009005元。因徐州市泰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本院裁定终结上述案件执行程序并移送破产审查。管理人经调查确认,徐州市泰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外负债为11856750.42元,该公司名下无财产,无法支付破产费用,且管理人未能实际接管该公司财产及财务账簿,无法进行清算,遂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宣告徐州市泰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徐州市泰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徐州市泰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管理人未能接收财务账册无法进行清算,公司现有资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符合宣告破产及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徐州市泰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徐州市泰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自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发现破产人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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