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1破28号
本院在执行涉及被执行人为徐州安顺建筑拆除有限公司的案件中,因徐州安顺建筑拆除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黄启来同意,本院执行局将上述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1年9月10日,本院裁定受理黄启来对徐州安顺建筑拆除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担任徐州安顺建筑拆除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院查明,徐州安顺建筑拆除有限公司于2006年5月19日成立,该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股东为谢大伟、刘光炎,法定代表人为谢大伟,住所地为徐州市湖北路刘场小区1号楼3-102室,经营范围为房屋拆除;桥梁、钢结构工程、土石方工程施工。本院涉及徐州安顺建筑拆除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共计1件,执行标的总额为148725.1元。因徐州安顺建筑拆除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本院裁定终结该案执行程序并移送破产审查。管理人经调查确认,徐州安顺建筑拆除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无法支付破产费用,且管理人未能实际接管该公司财产及财产账册,无法进行清算,遂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宣告徐州安顺建筑拆除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徐州安顺建筑拆除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徐州安顺建筑拆除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管理人未能接收财务账册无法进行清算,公司现有资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符合宣告破产及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徐州安顺建筑拆除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徐州安顺建筑拆除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自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发现破产人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