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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文号:
(2021)苏0311破29号
受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2-03-14
案例内容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1破29号

本院在执行涉及被执行人为徐州市天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的案件中,因徐州市天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陈洪超同意,本院执行局将上述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1年10月8日,本院裁定受理陈洪超对徐州市天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江苏恩而律师事务所担任徐州市天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院查明,徐州市天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徐州市众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04年3月4日设立,2008年12月16日更名为徐州市天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公司股东为张景凯、白清琳,法定代表人张景凯,住所地在徐州市,经营范围煤炭、焦炭、金属材料、建筑材料、装潢材料、化工产品(危险品除外)、针纺织品、机械设备及配件、电子产品、五金交电、日用百货、日用杂品(烟花爆竹除外)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因徐州市天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本院裁定终结上述案件执行程序并移送破产审查。管理人经调查确认,徐州市天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对外负债为6701854.89元,该公司名下无财产,无法支付破产费用,且管理人未能实际接管该公司财产及财务账簿,无法进行清算,遂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宣告徐州市天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徐州市天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徐州市天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管理人未能接收财务账册无法进行清算,公司现有资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符合宣告破产及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徐州市天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徐州市天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自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发现破产人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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