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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文号:
(2021)苏0311破22号
受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2-03-14
案例内容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1破22号

本院在执行涉及被执行人为江苏乾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4起案件中,因江苏乾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刘新同意,本院执行局将上述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1年9月3日,本院裁定受理刘新对江苏乾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江苏乾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院查明,江苏乾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28日成立,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法定代表人均为代强,住所地为徐州市解放北路2号汇源置地广场1#-1-916室,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企业形象、公关活动、市场营销策划;会务会展服务;教育软件开发、销售;教育文化活动组织策划;文化艺术交流;国内教育信息咨询;文具用品、办公用品、电脑耗材销售。至移送破产审查之日,本院涉及江苏乾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共计4件,在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所涉执行案件共1件,执行标的总额为565724.07元。因江苏乾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本院裁定终结该案执行程序并移送破产审查。管理人经调查确认,江苏乾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无法支付破产费用,且管理人未能实际接管该公司财产及财产账册,无法进行清算,遂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宣告江苏乾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江苏乾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江苏乾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管理人未能接收财务账册无法进行清算,公司现有资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符合宣告破产及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江苏乾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江苏乾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自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发现破产人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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