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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华新大酒店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文号:
(2020)鲁0811破18号之二
受理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1-12-07
案例内容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11破18号之二

申请人:济宁华新大酒店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10月26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8破申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济宁华新大酒店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移交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2020)鲁0811破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济宁物资集团总公司对济宁华新大酒店有限公司提起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20)鲁0811破18号《决定书》,指定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担任济宁华新大酒店有限公司管理人。2020年12月8日,本院作出(2020)鲁0811破1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宣告济宁华新大酒店有限公司破产。2020年12月22日,济宁华新大酒店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济宁华新大酒店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的申请》,称济宁华新大酒店有限公司有效资产为现金18664.06元,济宁华新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申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根据济宁华新大酒店有限公司管理人提交的《财产状况的报告》、《职工债权报告》,北京中诺源会计师事务所济宁分所出具的京(中诺源)2020审S0337号《审计报告》、京(中诺源)2020审S0338号《审计报告》显示,济宁华新大酒店有限公司自2005年起由于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出现较大困难而全面停业,2007年7月12日营业执照被吊销。截止至2020年12月22日,济宁华新大酒店有限公司有效资产为现金18664.06元。2020年12月26日济宁华新大酒店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交的《济宁华新大酒店有限公司职工人数及职工债权报告》显示济宁华新大酒店有限公司职工债权总额为28429779.38元。济宁华新大酒店有限公司已经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财产已不能支付破产费用。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债务人济宁华新大酒店有限公司财产不能支付破产费用,符合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终结条件,管理人据此申请本院终结济宁华新大酒店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济宁华新大酒店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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