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11破25号之二
申请人:山东省济宁市圣源对外贸易公司管理人。
2020年10月26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8破申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山东省济宁市圣源对外贸易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移交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2020)鲁0811破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山东省济宁市圣源对外贸易公司提起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20)鲁0811破25号《决定书》,指定山东康桥(济宁)律师事务所担任山东省济宁市圣源对外贸易公司管理人。2020年12月8日,本院作出(2020)鲁0811破2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宣告山东省济宁市圣源对外贸易公司破产。2020年12月18日,山东省济宁市圣源对外贸易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交《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称债务人山东省济宁市圣源对外贸易公司有效资产总额0元,无可供清偿的财产,由于债务人财产不能支付破产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申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山东省济宁市圣源对外贸易公司管理人对京(中诺源)2020审S0339号《审计报告》、京(中诺源)2020审S0340号《审计报告》进行了核查,山东省济宁市圣源对外贸易公司资产为0元。管理人向本院提交的《山东省济宁市圣源对外贸易公司总负债情况说明》显示,截止至2020年12月18日,山东省济宁市圣源对外贸易公司负债总额为20805847.53元,其中职工债权总额11064702.48元、普通债权9719145.11元、共益债务(预提退休人员社区管理费)22000元。上述材料证明山东省济宁市圣源对外贸易公司无任何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财产已不能支付破产费用。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山东省济宁市圣源对外贸易公司财产不能支付破产费用,符合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终结条件,管理人据此申请本院终结山东省济宁市圣源对外贸易公司破产程序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济宁市圣源对外贸易公司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