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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济宁物资集团物资总公司进行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文号:
(2020)鲁0811破16号之一
受理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1-12-07
案例内容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11破16号之一

济宁物资集团物资总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为由,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济宁物资集团物资总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20年10月26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8破申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济宁物资集团物资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移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2020)鲁0811破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济宁物资集团物资总公司提起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20)鲁0811破16号《决定书》,指定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济宁物资集团物资总公司管理人。2020年12月7日,济宁物资集团物资总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济宁物资集团物资总公司长期停止经营,无力清偿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请求本院宣告济宁物资集团物资总公司破产。

本院查明:济宁圣大会计师事务所对济宁物资集团物资总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出具的济圣会审字[2020]第Z-069号审计报告,审计结果为:截止到2020年7月31日,申请人济宁物资集团物资总公司资产总额1445.22元,负债总额6427460.44元,所有者权益-6426015.22元。2020年11月16日,济宁物资集团物资总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交的《关于债务人财务状况的报告》,显示截止到2020年11月5日,济宁物资集团物资总公司资产总额0元,负债总额6427460.44元,所有者权益-6426015.22元,处于严重资不抵债状态。上述《审计报告》及管理人提交的《关于债务人财务状况的报告》显示济宁物资集团物资总公司无任何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债务人济宁物资集团物资总公司无任何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应当依法宣告破产。济宁物资集团物资总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的宣告破产的申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济宁物资集团物资总公司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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