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11破24号之一
济宁市汽车销售总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为由,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济宁市汽车销售总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20年10月26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8破申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济宁市汽车销售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移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2020)鲁0811破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济宁市汽车销售总公司提起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20)鲁0811破24号《决定书》,指定山东治恒律师事务所担任济宁市汽车销售总公司管理人。2020年12月7日,济宁市汽车销售总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济宁市汽车销售总公司长期停止经营,无力清偿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请求本院宣告济宁市汽车销售总公司破产。
本院查明:济宁市汽车销售总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交的《济宁市汽车销售总公司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济宁市汽车销售总公司资产核查报告》显示,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济宁市汽车销售总公司资产总额0元,负债总额83880724.44元,所有者权益-83880724.44元,处于严重资不抵债状态。管理人提交的上述证据证明济宁市汽车销售总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债务人济宁市汽车销售总公司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应当依法宣告破产。济宁市汽车销售总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的宣告破产的申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济宁市汽车销售总公司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