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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民辖14号
申请人(债务人):蓬溪县鸣凤粮油加工厂,住所地四川省蓬溪县火车站社区五组,工商注册号×××44。
法定代表人:夏志强。
申请人蓬溪县鸣凤粮油加工厂申请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蓬溪县鸣凤粮油加工厂住所地在四川省蓬溪县。为方便本案诉讼,更有利于本案的顺利审理,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更为适宜。且本案已经报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