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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9民辖1号
申请人:四川齐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工业集中发展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923000011136(2-1)。
法定代表人:文秀琼,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四川齐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齐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四川省大英县。为方便本案诉讼,更有利于本案的顺利审理,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更为适宜。且本案已经报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