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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远成置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管辖民事裁定书
文号:
(2019)川09民辖17号
受理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0-03-10
案例内容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9民辖17号

申请人(债务人):遂宁远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0644915237。

法定代表人:黄远成。

申请人遂宁远成置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立案。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遂宁远成置业有限公司的公司住所地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为方便本案诉讼,更有利于本案的顺利审理,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更为适宜。且本案已经报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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