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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9民辖5号
申请人:杨凌,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被申请人:成都市蓝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2号1栋7层7号,现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滨江北路山水滨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620387726。
法定代表人:雷前银,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杨凌以成都市蓝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明显丧失债务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重整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
本院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成都市蓝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四川省射洪县。为方便本案诉讼,更有利于本案的顺利审理,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更为适宜。且本案已经报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