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民终9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留根,男,195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临城县食品加工厂退休职工,住临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京林,男,1976年4月27日出生,系韩留根之子。住临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城县商业局食品工业公司破产清算组,住所地临城县兴临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培懿,河北国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辉,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系临城县商业局食品工业公司职工,住临城县。
上诉人韩留根因与被上诉人临城县商业局食品工业公司破产清算组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2018)冀0522民初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留根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临城县人民法院于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做出的(2018)冀0522民初799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临城县商业局食品工业公司破产清算组未作答辩。
临城县商业局食品工业公司破产清算组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两份《租赁协议》;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迁出并返还租赁场地;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据认定的事实做出以下判决:1、解除临城县商业局食品工业公司与被告韩留根2000年7月29日和2000年12月19日签订的两份租赁协议;2、原告临城县商业局食品工业公司破产清算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被告韩留根租金87040元;3、被告韩留根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迁出并返还租赁土地(租赁土地范围:原临城县食品工业公司院内予制件场地、南头三角空地、原罐头仓库一排占地、原烧酒车间一排占地);4、驳回原告临城县商业局食品工业公司破产清算组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临城县商业局食品工业公司破产清算组和被告韩留根各负担25元。本院经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