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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城县商业局食品工业公司破产清算组、韩留根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文号:
(2018)冀05民终1759号
受理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18-08-28
案例内容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5民终17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临城县商业局食品工业公司破产清算组,住所地临城县兴临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培懿,河北国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楠楠,河北国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留根,男,195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临城县食品加工厂退休职工,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洁,河北诚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京林,男,1976年4月27日生,汉族,系韩留根之子。

上诉人临城县商业局食品工业公司破产清算组因与被上诉人韩留根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2018)冀0522民初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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