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民辖1号
申请人:邢台市振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宗县工业聚集区友谊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1585423366Y。
法定代表人:左振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邢台市振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宗机械公司)申请破产重整一案,广宗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振宗机械公司诉称,请求依法对其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其公司成立于2011年11月8日,自然人股东左振生持股100%,受所处行业经济下行不利因素影响,年订单总量和销售额下降,导致资金链断裂,出现亏损,拖欠债务不能按期偿还,截止到2020年1月30日,账面资产约1.59亿元,负债约2亿元,资产负债率约为126%,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同时,具备破产重整价值。
广宗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据《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基层人民法院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相对集中指定管辖审理工作方案(试行)》的规定,本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案件,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为集中有效司法资源,发挥专业审判优势,提高强制清算与破产审判质量和效率,解决部分基层法院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应对疑难问题能力不足、经验不足以及办案周期长等
实践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人民法院开展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14〕292号的精神,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第八次全体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开展基层人民法院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相对集中指定管辖审理工作方案(试行)》,开展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跨县(市、区)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依据该《方案》相关规定,威县人民法院强制清算与破产审判专业化能力较强、办案经验丰富,有固定的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审判人员和合议庭,为进一步统一司法尺度,规范裁判标准,确保案件的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将本案指定威县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审查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