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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晋县华彩红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管辖民事裁定书
文号:
(2021)冀05民辖5号
受理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1-05-11
案例内容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民辖5号

申请人:宁晋县华彩红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宁芝街北侧凤凰北路西侧**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8083793236L。

申请人宁晋县华彩红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宁晋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

宁晋县华彩红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称,其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27日,注册资本100万元,公司经营数字电影放映等。自2019年至2020年效益下滑,持续亏损。2019年净亏24.61万元。2020年春节前夕,新冠疫情爆发,1月25日被迫停业,但仍要负责房租和职工生活费。截止2020年12月7日,其公司欠款金额共计1509400元,现有资产共计68629.58元,已经严重资不抵债。

宁晋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及《邢台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基层人民法院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相对集中指定管辖审理工作方案(试行)》的规定,现报请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为集中有效司法资源,发挥专业审判优势,提高强制清算与破产审判质量和效率,解决部分基层法院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应对疑难问题能力不足、经验不足以及办案周期长等实践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人民法院开展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14〕292号的精神,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第八次全体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开展基层人民法院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相对集中指定管辖审理工作方案(试行)》,开展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跨县(市、区)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依据该《方案》相关规定,隆尧县人民法院强制清算与破产审判专业化能力较强、办案经验丰富,有固定的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审判人员和合议庭,为进一步统一司法尺度,规范裁判标准,确保案件的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将本案指定隆尧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审查为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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