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当前位置: 文书网 > 案例库 > 破产信息 > 正文阅览
复制全文
下载
分享
字号
背景
廖明春与重庆赐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破产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文号:
(2018)渝05民辖终349号
受理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18-06-20
案例内容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5民辖终3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廖明春,男,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赐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溉大道99号中渝香奈公馆。

主要负责人:盛长风。

上诉人廖明春与被上诉人重庆赐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破产撤销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0107民初1731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廖明春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廖明春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廖明春上诉称,原审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均有错误,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经审查,被上诉人起诉称,2016年8月11日,上诉人与重庆赐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资产买卖合同》,约定上诉人以255万元购得重庆赐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九龙坡区含谷镇新营房村9社租赁土地约18亩土地范围内的全部建筑物,但上诉人未实际支付该笔款项,且涉案标的物价值远不止255万元;而重庆赐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为融资已将相应厂房与重庆金杯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签订《厂房转让借款协议》,基于此,重庆赐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无权再将资产转让给上诉人。另外,2017年2月17日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受理重庆赐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破产重整管理人得知上诉人与重庆赐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同后,依据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有权撤销上诉人与破产债务人于2016年8月11日签订的《资产买卖合同》。为维护合法权益,被上诉人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撤销上诉人与破产债务人2016年8月11日签订的《资产买卖合同》;2、诉讼费用由上诉人承担。

另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6)渝05破申86号裁定,受理重庆赐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重庆赐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一案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

展开全部
任选一种方式可查看全文
微信支付
支付4.00
积分支付
10000
确认兑换
复制全文成功
使用微信扫码分享
分享给朋友免费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