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5破202号
申请人:重庆泽根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8月16日,重庆泽根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在债权申报期间内,重庆拓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南岸区税务局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后撤回债权申报。经管理人调查,重庆泽根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已知债权人为刘尔琼、重庆拓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南岸区税务局。第三人梁明秀已为重庆泽根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故重庆拓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南岸区税务局以债权已经了结为由撤回债权申报,刘尔琼以债权已经了结为由未申报债权。申请人申请本院终结重庆泽根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规定,在债权申报期内,无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重庆泽根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已知债权,已由第三人代为清偿,本院应终结重庆泽根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重庆泽根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