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5破72、73号之一
申请人:重庆比速汽车有限公司管理人暨重庆比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管理人。
诉讼代表人:陈华茂,该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琳,女,该管理人工作人员。
2022年3月1日,重庆比速汽车有限公司、重庆比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根据预重整期间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重组协议制定且内容未发生实质改变的重整计划草案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各表决组均已通过,请求本院批准重整计划(附后)。
本院查明:2021年11月10日,本院根据两公司的申请,对两公司预重整及聘任预重整辅助机构协助准备重组协议进行备案登记。两公司在预重整辅助机构协助下完成清理财产、清查债权以及制作重组协议并组织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重组协议等各项工作,于2022年1月16日向本院提交预重整终结工作报告。2022年1月29日,本院经审查分别作出(2021)渝05破申510号、6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两公司重整二案,并于同日作出(2022)渝05破72号、73号决定书,指定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担任两公司管理人。2022年2月11日,本院根据两公司的申请,裁定对两公司重整案采用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
2022年3月1日,两公司管理人根据预重整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重组协议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会上对管理人提交核查的债权未提出异议,会议以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和本院临时确定的债权为表决权基础,按照下列债权分组并设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如下(以下均含预重整债权人会议的参会和表决情况):
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含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债权)10家,债权总金额400,502,793.08元,参会总人数为10家,表决同意的有10家,占该组参会总人数的比例为100%,所代表的债权额为400,502,793.08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比例为100%。职工债权组47家,债权总金额1,178,228.17元,参会总人数为43家,表决同意的有43家,占该组参会总人数的比例为100%,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1,156,628.17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比例为98.17%。税款债权组1家,债权总金额为11,962,068.28元,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组797家,债权总金额为4,904,993,817.92元,参会总人数为737家,表决同意的有638家,占该组参会总人数的比例为86.57%,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4,052,720,701.98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比例为82.62%。出资人组3家共计持股100%,均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
本院认为:两公司管理人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相对于预重整期间达成的重组协议内容一致,未发生实质改变,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5条精神和我院《预重整工作指引(试行)》相关规定,有关债权人对重组协议的同意可以视为对该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同意。根据二者合并后的表决结果,各组别的表决结果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比例,重整计划草案已获通过。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因此,对两公司管理人提出的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依法应予裁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