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5民算1号
申请人:重庆华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组,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
2016年11月16日重庆华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宏公司)强制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的规定,华宏公司于2011年8月11日被吊销营业执照,且没有经营、没有资产及员工,也未自行清算,其所涉案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被裁定终结执行,显然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请求本院终结华宏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因华宏公司的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均已经灭失,该公司也于2011年8月11日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且没有自行清算,同时已有到期债务不能清偿,申请人以华宏公司无法清算为由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债权人李越申请强制清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9条的规定,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债权人李越或其他债权人可以另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华宏公司的股东、董事或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华宏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重庆华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