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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华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组破产清算破产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裁定书
文号:
(2016)渝05民算1号
受理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17-04-21
案例内容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5民算1号

申请人:重庆华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组,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

2016年11月16日重庆华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宏公司)强制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的规定,华宏公司于2011年8月11日被吊销营业执照,且没有经营、没有资产及员工,也未自行清算,其所涉案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被裁定终结执行,显然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请求本院终结华宏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因华宏公司的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均已经灭失,该公司也于2011年8月11日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且没有自行清算,同时已有到期债务不能清偿,申请人以华宏公司无法清算为由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债权人李越申请强制清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9条的规定,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债权人李越或其他债权人可以另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华宏公司的股东、董事或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华宏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重庆华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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