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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淑云与承德市自动化计量仪器厂破产管理人、承德市自动化计量仪器厂破产有关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文号:
(2014)民申字第1402号
受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14-12-31
案例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40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淑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承德市自动化计量仪器厂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苏建民,破产管理人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承德市自动化计量仪器厂(承申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金明,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刘淑云因与被申请人承德市自动化计量仪器厂破产管理人、承德市自动化计量仪器厂(承申公司)破产管理人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冀立民终字第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原告刘淑云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其夫崔广喜1983年10月参军在新疆库车县36107部队,后随部队去西藏,在部队15年,1997年12月转业到承德市自动化计量仪器厂,到去世共31年工龄。从1997年至2012年,崔广喜所在单位承德市自动化计量仪器厂所有加班费、连班费全部拖欠,单位没给上医疗保险、社会保险,五险没享受过,也未在单位分房。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承德市自动化计量仪器厂破产管理人、承德市自动化计量仪器厂:一、补回所欠崔广喜工资100万元;二、补回其工作加班费15万元;三、补回其应分得房子一套及房租费损失;四、欠其五险损失费10万元;五、补回其抚恤金、经济补偿金、丧葬费的不足;六、医药费16万元、独生子女费6000元;七、诉讼费用由承德市自动化计量仪器厂破产管理人、承德市自动化计量仪器厂承担。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淑云之夫崔广喜于1997年12月转业到承德市自动化计量仪器厂工作,至2012年3月因病去世。2010年6月24日承德市自动化计量仪器厂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向该院申请破产还债。该院于2010年6月24日宣告申请人承德市自动化计量仪器厂破产还债。承德市自动化计量仪器厂目前已经将破产财产报请承德市政府审批,承德市政府正在审批之中,待批准后予以拍卖变现,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医疗费、伤残补助费、抚恤金、补偿金被告正在依法审核之中。依据法律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承德市自动化计量仪器厂所欠职工费用只有在调查核实后,列出清单予以公示后,职工才能就此清单记载提出异议,要求管理人更正,而管理人不予更正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管理人未将清单予以公示前,刘淑云即起诉承德市自动化计量仪器厂给付工资、医疗费、补偿金等,没有法律规定。__并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2013)承民初字第00223号民事裁定:驳回刘淑云起诉。

刘淑云不服上述民事裁定,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其丈夫崔广喜死后厂子一直不给解决,只好起诉于法院,不能驳回起诉;被告2010年6月破产到起诉一直说调查、清算核实,一直在等,现生活困难;被告欠工资、加班费、保险金等多项费,且所分住房未兑现,都应落实;原审程序违法。要求撤销原裁定,判决各种补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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