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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伟亚实业有限公司、孙然申请破产清算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文号:
(2019)最高法执复65、90号
受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0-07-13
案例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执复65、90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海南伟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蓝天路大天花园17D502房。

法定代表人:王萍。

诉讼代表人:海南伟亚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昭毅,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琴胜,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孙然,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申请执行人:徐曼,女,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丑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海南伟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亚公司)、孙然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高院)(2019)琼执异3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徐曼与伟亚公司、孙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2015)民一终字第305号民事判决,确认:1.撤销海南高院(2014)琼民一初(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2.孙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徐曼支付人民币1.734亿元及其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自2010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3.伟亚公司对孙然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驳回徐曼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6年7月18日,海南高院立案执行。2018年3月13日,该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了诉讼中徐曼申请查封的伟亚公司名下海国用(2008)第1006号3510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该地上已报建的“博鳌凯莱温泉假日”项目,拍卖成交价为207929750元。2018年3月30日,海南高院作出(2016)琼执9号之六执行裁定,确认海国用(2008)第1006号3510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该地上已报建的“博鳌凯莱温泉假日”项目归买受人中科建设控股有限公司所有,所有权自裁定送达买受人中科建设控股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海南高院先后自上述拍卖款项中向琼海市税务局拨付税款24753541.67元,向琼海市国税局拨付税款18588424.58元,向申请执行人徐曼退还其垫付的公告费和评估费64450元,向申请执行人徐曼支付款项111383088.25元。鉴于该案尚有其他参与分配申请人及破产债权分配可能等实际情况,剩余53140245.5元尚未发放。

2018年11月21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口中院)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载明2018年7月18日海口中院受理伟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0月19日指定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为管理工作人负责本案的破产清算工作,伟亚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1月3日前,向伟亚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等内容。

2018年12月13日,海南高院作出(2016)琼执9号之三十二通知,告知伟亚公司管理人、徐曼、孙然,伟亚公司管理人来函告知海口中院已裁定受理申请人薛雪银对被申请人伟亚公司的破产申请,并请求将执行财产移交给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该院依法裁定中止对伟亚公司的执行,并将在该院执行案款账户上执行伟亚公司尚未支付款项53140245.5元移交给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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