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最高法执复69号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白银有色金属公司破产清算组,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酒泉路**新业大厦。
负责人:马艾武,清算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北京市海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玉梅,北京市海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法定代表人:阎桂军,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兵,甘肃昊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甘肃昊峒律师事务所律师。
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大信托公司,原甘肃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更名)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甘肃高院)(2016)甘执异1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7年5月23日举行了听证,白银有色金属公司破产清算组(以下简称白银公司清算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胡玉梅,光大信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兵、刘华参加了听证,并提交了书面意见。现已审查终结。
2003年5月13日和2003年11月13日,甘肃高院根据原甘肃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申请,分别依据该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甘民二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02)民二终字第187号民事判决,对白银有色金属公司(以下简称白银公司)立案执行。执行内容分别为:白银公司偿还信托公司借款本金713万元及相应利息、本金3043万元及相应利息。后两案合并执行。
执行中甘肃高院曾于2004年4月委托评估机构对本案诉讼保全的白银公司工程管理处名下位于兰州市定西南路136号的房屋土地评估作价4,280,880元。2005年6月22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致函该院,要求对白银公司暂缓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007年5月21日,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白银中院)受理白银公司破产申请,并以(2007)白中民破字第2号民事裁定,宣告白银公司破产还债。2007年11月20日,白银中院作出(2007)白中民破字第2-2号民事裁定,宣告白银公司破产还债程序终结。
2010年9月,甘肃高院根据信托公司申请,决定对案件继续执行。2015年4月该院再次委托评估机构对该院查封的位于兰州市定西南路136号房产评估作价24,579,700元。2015年10月13日甘肃高院委托拍卖机构拍卖。10月21日,白银公司清算组向甘肃高院提出执行异议,拍卖中止。
白银公司清算组对甘肃高院评估、拍卖白银公司工程管理处名下位于兰州市定西南路136号房产的执行行为不服,向甘肃高院提出异议称:本案原被执行人白银公司已于2007年11月被白银中院宣告破产,光大信托公司的前身信托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破产债权,现本案被执行主体已经注销,且无任何主体承继其资产,光大信托公司对白银公司的债权已经灭失,无权再追索该笔债权,也无权就本案执行标的物进行个别受偿;本案执行标的物在白银公司破产后已被甘肃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收回,作为国有出资投入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银股份公司),与原被执行人白银公司债务无关。请求甘肃高院解除查封,终结执行程序。
甘肃高院(2016)甘执异15号执行裁定中认定的相关事实为:白银公司在本案执行中曾规避和对抗执行,为阻止拍卖曾向甘肃省政府紧急报告请求协调。白银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情况未告知甘肃高院执行机构。经查阅该破产案件卷宗,该公司破产清算组未将本案债权列入破产债权,也未向债权人信托公司发出债权申报通知,破产清算时未将该院查封的包括位于兰州市定西南路136号房产、位于白银市白银区四龙度假村房屋、土地等大量资产列入破产财产范围,破产清偿率为零。该院查封的位于兰州市定西南路136号房产至今仍登记在白银公司工程管理处名下,处在该院查封状态,现被破产重组后的白银股份公司实际占有并于2013年9月2日出租给兰州裕华金苹果商务宾馆有限公司经营。
甘肃高院认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原白银公司作为国有大型企业,非但不积极主动履行判决,反而想尽办法规避、对抗法院执行,甚至裹挟政府出面干预司法,要求法院停止执行,导致案件执行长期受阻,否则本案当年即可执行完毕,原白银公司对此负有全部过错责任。原白银公司申请破产时未将本案债权列入破产债权并报告破产法院,也未向本案债权人发出债权申报通知,破产清算时采取隐瞒欺骗手段,未将甘肃高院查封的大量资产列入破产财产范围,是典型的恶意逃废债务行为,严重损害本案债权人利益,异议人关于本案债权灭失的理由显失公平,不能成立。本案执行标的物位于兰州市定西南路136号房产自诉讼保全至今一直处在该院查封状态,仍登记在白银公司工程管理处名下,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该院认可均无权处置,异议人提出本案标的物已被收回和再入股,与原被执行人白银公司债务无关不能执行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甘肃高院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2016)甘执异15号执行裁定驳回了白银公司清算组的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