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1执复271号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武汉菲弗尔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中北路**知音大厦**。
负责人:夏少林,组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独山村金家新都汇
负责人:董国飞,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武汉菲弗尔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白鹤泉西路特**
法定代表人:项四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吴彭宁,女,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项四新,男,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竞买人):盛婷,女,198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
复议申请人武汉菲弗尔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菲弗尔公司管理人)不服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蔡甸法院)2018年9月11日作出的(2018)鄂0114执异10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蔡甸法院查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以下简称建行蔡甸支行)与武汉菲弗尔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弗尔公司)、吴彭宁、项四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建行蔡甸支行于2016年5月18日向该院申请执行,同年8月4日,该院终结本次执行。2017年6月2日,案件恢复执行后,该院以(2017)鄂0114执恢11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菲弗尔公司位于武汉市奓山街奓山村的6栋房地产及国蔡用(2013)第6704号,13257平方米工业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17年7月19日第一次拍卖流拍。2017年11月13日至11月14日,在淘宝网公开竞拍,以成交价5210800元,由盛婷竞拍所得。2017年11月28日,该院作出(2017)鄂0114执恢112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将第6704号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盛婷,从裁定送达时起使用权转移,持本裁定书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并于次日向蔡甸区不动产登记局签发了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8年4月8日,(2018)鄂0114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宣告菲弗尔公司进入破产清算。2018年8月13日,异议人菲弗尔公司管理人提出异议申请,称拍卖违反物权法“房地一体”原则,对土地上的附着物没有参入拍卖,侵害了债权人的权益,请求撤销该院(2017)鄂0114执恢112号之一、之三执行裁定。
另查明,2013年8月1日和12月11日,菲弗尔公司为建厂房,分别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4年6月4日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2014年6月对该工程进行了部分施工后停建,形成了地面钢结构梁柱。2017年底,盛婷竞拍成功后在原房基上建设完成了现有的厂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