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执异446号
申请人:武汉融信裕达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安顺家园兰亭三号(原10栋)24层1号。
法定代表人:宋翠英,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武汉市江岸支行公司,营业场所武汉市江岸区惠济路2号。
负责人:黄少森,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武汉市润和经贸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012号。
法定代表人:徐敏,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德泰冷冻有限公司(原武汉市第五冷冻厂),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杨汉民。
本院在执行(1998)武执字第726号中国银行武汉市江岸支行(以下简称中行江岸支行)与武汉市润和经贸公司(以下简称润和公司)、武汉市第五冷冻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武汉融信裕达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信裕达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主体变更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融信裕达公司称,中行江岸支行与润和公司、武汉市第五冷冻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并作出(1996)武经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润和公司偿还中行江岸支行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104400元,武汉市第五冷冻厂对前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因债务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中行江岸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04年3月,本院以被执行人无资金能力偿还该笔债务,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1996)武经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2004年,中行江岸支行将案涉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原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以下简称东方资产公司)。2017年12月13日,东方资产公司将前述债权转让给湖北省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省资产公司)。2018年12月25日,省资产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人民控股集团华中有限公司。前述三次转让均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2019年12月4日,融信裕达公司与人民控股集团华中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受让案涉债权本金80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通过公证方式向债务人邮寄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催收通知书》。案涉债权的数次转让意思表示真实,且转让程序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条的规定,应变更融信裕达公司为(1998)武执字第726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另,融信裕达公司受让案涉债权后,发现被执行人武汉市第五冷冻厂已于2001年8月30日将名称变更为武汉德泰冷冻有限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请求变更武汉德泰冷冻有限公司为(1998)武执字第726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综上,请求:1、将(1998)武执字第726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融信裕达公司;2、将(1998)武执字第726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武汉市第五冷冻厂变更为武汉德泰冷冻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