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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汉菲弗尔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提出申请执行复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文号:
(2019)鄂01执复233号
受理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19-12-10
案例内容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执复233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武汉菲弗尔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中北路**知音大厦**。

负责人:夏少林,组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独山村金家新都汇

负责人:董国飞,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武汉菲弗尔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白鹤泉西路特**

法定代表人:项四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吴彭宁,女,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项四新,男,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竞买人):盛婷,女,198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

复议申请人武汉菲弗尔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菲弗尔公司管理人)不服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蔡甸法院)2019年8月29日作出的(2019)鄂0114执异4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以下简称建行蔡甸支行)与被执行人武汉菲弗尔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弗尔公司)、吴彭宁、项四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菲弗尔公司管理人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该院作出的(2017)鄂0114执恢112号之一、之三号执行裁定书。该院作出(2018)鄂0114执异108号执行裁定,驳回菲弗尔公司管理人异议申请。菲弗尔公司管理人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2018)鄂01执复271号执行裁定,撤销蔡甸法院(2018)鄂0114执异108号执行裁定,指令该院对菲弗尔公司管理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9年8月20日举行了听证。

菲弗尔公司管理人异议称,蔡甸法院作出的(2017)鄂0114执恢112号之一、之三裁定书,裁定拍卖蔡国用(2013)第6704号地块并裁定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所有,但未将土地上的在建工程与土地一同拍卖,违反了《物权法》第146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的规定。故请求撤销(2017)鄂0114执恢112号之一、之三号执行裁定。

第三人盛婷称,本人参与司法拍卖竞得位于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奓山村菲弗尔厂房内13257㎡工业用地,执行法院进行司法拍卖程序合法有效,异议人所说的拍卖土地上有附着物没有事实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异议申请。

蔡甸区法院原审查明,建行蔡甸支行与菲弗尔公司、吴彭宁、项四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建行蔡甸支行于2016年5月18日向该院申请执行,同年8月4日,该院终结本次执行。2017年6月2日,案件恢复执行后,该院以(2017)鄂0114执恢11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菲弗尔公司位于武汉市奓山街奓山村的6栋房地产及蔡国用(2013)第6704号,13257平方米工业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17年7月19日第一次拍卖流拍。2017年11月13日至11月14日,在淘宝网公开竞拍,以成交价5210800元,由盛婷竞拍所得。2017年11月28日,该院作出(2017)鄂0114执恢112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将第6704号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盛婷,从裁定送达时起使用权转移,持本裁定书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并于次日向蔡甸区不动产登记局签发了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8年4月8日,(2018)鄂0114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宣告菲弗尔公司进入破产清算。2018年8月13日,异议人菲弗尔公司管理人提出异议申请,称拍卖违反物权法“房地一体”原则,对土地上的附着物没有参入拍卖,侵害了债权人的权益,请求撤销该院(2017)鄂0114执恢112号之一、之三执行裁定。

2013年8月1日和12月11日,菲弗尔公司为建厂房,分别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4年6月4日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2014年6月对该工程进行了部分施工后停建,形成了地面钢结构梁柱。2017年底,盛婷竞拍成功后在原房基上建设完成了现有的厂房。

2018年9月11日,蔡甸法院以菲弗尔公司管理人所提异议未能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为由而作出(2018)鄂0114执异108号执行裁定,驳回菲弗尔公司管理人异议申请。菲弗尔公司管理人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2018年10月26日,本院以蔡甸法院(2017)鄂0114执112号执行案的执行程序并未整体终结,菲弗尔公司管理人所提异议符合执行异议案件受理条件,蔡甸法院应当予以审查为由而作出(2018)鄂01执复271号执行裁定,撤销蔡甸法院(2018)鄂0114执异108号执行裁定,指令该院对菲弗尔公司管理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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