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民申15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并案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文军,男,1969年3月21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并案原告、二审上诉人):沈阳北方交通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大街**。
法定代表人:曲凯,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杨文军因与被申请人沈阳北方交通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工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1民终4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文军申请再审称,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应当赔偿二倍工资;被申请人应当补偿克扣工资;被申请人应当给付休息日加班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文军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向重工公司主张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其主张重工公司支付二倍工资缺乏依据。报到通知单和入职承诺中明确每月工资中已包含加班工资,杨文军在通知单和承诺书签字确认,原审法院对其要求支付休息日加班费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杨文军认可重工公司扣除绩效工资后足额支付其每月工资的事实,故其主张支付克扣工资缺乏依据。综上,杨文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