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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文军与沈阳北方交通重工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再审裁定书
文号:
(2018)辽民申1571号
受理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18-12-27
案例内容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民申15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并案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文军,男,1969年3月21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并案原告、二审上诉人):沈阳北方交通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大街**。

法定代表人:曲凯,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杨文军因与被申请人沈阳北方交通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工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1民终4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文军申请再审称,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应当赔偿二倍工资;被申请人应当补偿克扣工资;被申请人应当给付休息日加班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文军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向重工公司主张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其主张重工公司支付二倍工资缺乏依据。报到通知单和入职承诺中明确每月工资中已包含加班工资,杨文军在通知单和承诺书签字确认,原审法院对其要求支付休息日加班费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杨文军认可重工公司扣除绩效工资后足额支付其每月工资的事实,故其主张支付克扣工资缺乏依据。综上,杨文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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