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民申39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卢微,女,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盘锦市双台子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某,男,2013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盘锦市双台子区。
法定代理人:卢微(系周某母亲)。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翟枫,男,199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盘锦市大洼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凤芹,女,194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四再审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士杰,盘锦市盘山县得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盘锦胡家振合河蟹水产品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胡家镇。
诉讼代表人:盘锦胡家振合河蟹水产品市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
负责人:赵恩杰,该组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