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民申50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苏国军,男,196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抚顺电瓷厂。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东公园街。
法定代表人:袁立滨,该公司负责人。
破产管理人:辽宁正太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清,辽宁正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雨利,辽宁正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苏国军与被申请人抚顺电瓷厂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4民终2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苏国军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再审本案。事实与理由:一、二审法院事实认定严重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六条规定,案涉“破产”系因企业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经债务人申请而启动的清理债务程序。破产本身就是一个市场经济概念,是由债务人发起的一种市场行为。二审法院认为抚顺电瓷厂的破产不属于企业自主改制行为,系在政府机关主导之下发生,该结论严重违背市场经济规律及破产法规定。二、二审法院适用法律严重错误。第一,原审裁定缺乏法律依据。二审裁定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但未援引任何法律条款,未向申请人释明任何法律依据。第二,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本案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项下的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职工债权清单有异议,被申请人不予更正后而依法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该规定亦未将二审法院所谓“政府机关主导下发生的”情形排除在外,因此,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