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3破38号
申请人上海东溟投资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上海东溟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其破产清算。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裁定受理。
本院查明:经上海东溟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清算,上海东溟投资有限公司已知负债金额人民币104,025,972.22元,可回收的破产财产总额6,256,019.34元,上海东溟投资有限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案审理中,申请人未提出重整、和解的请求,债权人也未提出重整的申请。2021年6月25日,管理人向本院报告,要求宣告申请人破产。
本院认为:根据上海东溟投资有限公司的资产与负债状况,可以确认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具备宣告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上海东溟投资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