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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文号:
(2020)沪03破163号
受理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1-08-25
案例内容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3破163号

2020年6月28日,本院根据上海王士桐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上海王士桐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士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7月31日指定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为管理人。2021年7月30日,王士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裁定宣告王士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管理人接受指定后,接管了王士桐公司的印章、证照以及部分财务资料,仅接管到银行存款人民币27.84元。管理人经调查亦未发现债务人其他财产,无破产财产可用于支付破产费用,更无财产可供分配。本案审理过程中,王士桐公司未提出重整、和解的请求,债权人也未提出重整的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管理人依法开展的对债务人履职调查,管理人未接管到债务人财产。有关本案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无财产可供分配债权人的情况,已经债权人会议审议。据此,管理人提请本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上海王士桐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上海王士桐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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