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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申请破产重整破产民事裁定书
文号:
(2020)沪03破6号之二
受理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1-09-01
案例内容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3破6号之二

2020年1月6日,本院根据彭理忠的申请,裁定受理上海畅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指定上海汇同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上海畅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2021年5月17日,上海畅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债务人对管理人编制的《上海畅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表》无异议,请求本院裁定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经上海畅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核查,管理人确认债权金额总计为人民币4,089,528.71元,其中确认15位第一顺位债权人职工债权2,430,970.71元,确认16位债权人第三顺位普通债权1,658,558.00元,不予确认5位债权人的债权。据此,管理人依法将上海畅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核查确认债权编制《上海畅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表》,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上管理人确认的债权无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债权人、债务人对于上海畅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李淑华、李要姣、刘亚兰等债权人的债权(详见《上海畅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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