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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文号:
(2020)沪03破317号之一
受理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1-08-25
案例内容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3破317号之一

2020年10月30日,本院根据上海琼凯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上海纳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查明,在债权申报期间内,上海琼凯实业有限公司申报债权金额人民币57,282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管理人对上述债权进行了审查,编制了债权表,确认该名债权人普通债权54,317.50元。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均无异议,债务人亦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债权人对管理人编制《债权表》所确认的债权均无异议,债务人未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上海琼凯实业有限公司普通债权人民币54,317.50元。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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