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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文号:
(2020)沪03破349号之一
受理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1-08-25
案例内容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3破349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依据上海金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盟公司)清算组的申请,裁定受理金盟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2月4日指定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为金盟公司管理人。2021年7月20日,本院收到金盟公司管理人的申请,请求宣告金盟公司破产并终结金盟公司的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企业后,发出了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通知书,公告了债权申报通知,调查了职工债权、对申报的债权进行了审查,并制作债权表提交债权人核查,已经债权人核查通过。2021年7月26日,经本院裁定的无异议债权金额为人民币163,352.29元。经管理人调查,金盟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分配,且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金盟公司未提出重整、和解的请求,债权人也未提出重整的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金盟公司的负债状况,可以确认其已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已具备宣告破产条件。金盟公司名下的两辆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由于无法查明下落,管理人无法接管及处置,经债权人同意,若将来实现了对车辆的接管及变价,将对债权人进行补充分配。综上,金盟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应当向法院申请终结金盟公司的破产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上海金盟实业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上海金盟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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