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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静观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与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等十五家实质合并破产清算关联企业联合管理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案件民事裁定书
文号:
(2020)沪03财保1号
受理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2-01-10
案例内容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3财保1号

申请人:深圳市国胜材料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营业场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福华路350号岗厦皇庭大厦10A。

执行事务合伙人:蒋丽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峰,黑龙江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静观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营业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530号321-20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蒋丽霞。

被申请人: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等十五家实质合并破产清算关联企业联合管理人(以下简称联合管理人)。

负责人:郝朝晖、李凯、朱林海,管理人负责人。

申请人深圳市国胜材料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静观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请求被申请人立即撤回在阿里拍卖平台于2020年12月3日12时开始的对上海XX研究院有限公司100%股权和应收上海XX研究院有限公司108,538,081.36元债权进行的公开拍卖,该次拍卖将于2020年12月4日12时结束,并在未解除本保全前禁止联合管理人启动对该标的再次拍卖。申请人已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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