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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年县外贸公司破产管理人与石庆山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文号:
(2015)邯市民四终字第00327号
受理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16-05-23
案例内容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邯市民四终字第003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庆山。

委托代理人:张凤阁,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年县外贸公司破产管理人。

地址:永年县商贸局。

诉讼代表人:王绍军,该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王娟蕊,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革贤,永年县商务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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