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4执异7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河北冀南制药厂破产清算组,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北大街66号。
负责人:张路林,该清算组组长。
委托诉代理人:朱晓晓、栗广丽,河北国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罗顶立,男,196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
本院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冀南制药清算组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冀南制药清算组称,贵院在没有冻结异议人账户、异议人也没有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况下,要求异议人3日内追回资金,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理由是:一、河北冀南制药厂破产后,市政府财政先行垫付资金4471.725万元对职工进行安置,异议人2019年3月21日将账户资金3557659.28元转出,实为清偿了拖欠市政府财政先行垫付的欠款,并非恶意转移财产;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冀民终95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为一般债务,不具有任何优先权,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拖欠市政府财产的职工安置费应当优先清偿,故异议人将剩余资金清偿市政府财政合法有据。
经审查查明,罗顶立与冀南制药清算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作出(2018)冀04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罗顶立的诉讼请求。后罗顶立不服,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2018)冀民终9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4民初41号民事判决;二、河北冀南制药厂破产清算组赔偿罗顶立损失4106666元;三、驳回罗顶立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书生效后,冀南制药清算组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罗顶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冀04执147号。2019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冀南制药清算组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019年3月21日11时由李建军签收。2019年6月26日,本院向工商银行邯郸分行查询被执行人冀南制药清算组名下账户04×××97自2008年1月1日至查询当日交易明细,工商银行邯郸分行出具的交易明细详单显示,2019年3月21日从该账户向邯郸市国控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账户04×××73转款共计3557659.28元。2019年9月20日,罗顶立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作出(2019)冀04执147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本案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