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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无棣齐星高科技铝材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民事裁定书
文号:
(2017)鲁16民辖14号
受理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17-08-10
案例内容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6民辖14号

申请人:山东无棣齐星高科技铝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新区棣新六路与安康街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李维忠,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无棣齐星高科技铝材有限公司申请重整一案,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

2017年8月1日,申请人山东无棣齐星高科技铝材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生产经营所需费用,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本院认为,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请求将该案指定其他法院审理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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