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6民辖17号
申请人:山东无棣齐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新区棣新六路与安康街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李维忠,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无棣齐星物流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一案,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
山东无棣齐星物流有限公司诉称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生产经营费用、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无棣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无棣齐星物流有限公司系齐星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邹平县人民法院已经接受齐星集团有限公司其余部分子公司破产重整的申请,为便于统一管理齐星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破产重整事宜,需移交邹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